申请人:任某,男,1977年9月24日出生,汉族,住址:南昌市青山湖区XXXXXXXXXXX,身份证号:XXXXXXXXXXX。委托代理人:邵贤南,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申请人...查看详情 >>
原告:孙某,女,1966年8月28日生,汉族,住南昌市东湖区XXXXXXXX,身份证号:XXXXXXXX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邵贤南,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:祁某,女,1965年...查看详情 >>
一、我方观点:原、被告于1988年10月认识,由于婚前缺乏了解、性格不合,完全没有共同语言,吵架是家常便饭,而且女方在生活中无理取闹,双方已经分居十年左右。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原告...查看详情 >>
一、原告诉称:1、解除原、被告之间的合同;2、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2601.91元及相应的利息(计算至2014年3月31为46021.34元,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...查看详情 >>
一、我方观点: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,系真实合法有效的,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。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,侵犯了原...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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